解析:
在颇为特殊的案件情境中,村里的资金可能会被视为是贪污犯罪中的涉案对象。具体而言,若村干部以及其他负有监管村里财力资源职权的人员,出于职务便利之便,对村里的公共财产蓄意侵占、私自吞噬、偷盗、欺诈获取或是采取其他不可见人的方式非法夺取这些资产的话,那么他们就极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然而,要决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贪污罪,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本身的性质特点、采用的违法手法、涉及到的金额总数等等多个复杂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