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人员具备真诚悔过之意,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诚实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此类情形将得以减轻应受的惩处。
再者,倘若上述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自行终止了犯罪行为或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则属于犯罪行为中的中止,同样有望获得相应程度的宽大处理。
此外,如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以及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良好表现,在量刑时亦有可能被作为考量因素而给予适当的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