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蓄意违反我国环保法规之行为——污染环境罪,特指那些肆意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富含传染病病原体之废物及有毒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恶劣行为,这些污染行径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关于此罪的具体定义,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对象:就是国家在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方面建立的严密监管制度。
2.犯罪实施者在客观上所展现出的行为特征:即违背国家相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各类有害物质,直接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发生的行为。
3.罪责追究的对象:依法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类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危害环境犯罪的被告方。
4.问题产生的心理动机:绝大多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故犯,但也不能排除部分行为人是出于疏忽大意的失误而实施了这类犯罪行为。
这一类犯罪行为主要具备以下显著特点:
1.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极为严重和深远:这些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并威胁到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生存健康的行为已经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
2.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这些犯罪分子会采用各种手法,包括排放、倾倒和处置等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和环保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