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归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别之中。此种违法行为对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存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亦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材料。一旦实施,罪犯即明确意识到自身销售的食品内含毒害性成分,却仍故意为之并进行贩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