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共同债务问题上,夫妻双方承担的是法定连带责任。这就意指,债权人们有权要求夫妻中任意一方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同时亦可根据他们各自的经济实力,提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如有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借的债务,若其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类债务并不列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不过,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系用于支持夫妇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而施加的,则这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