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认罪认罚并不会自动导致被判无罪的必然结果。认罪认罚从轻制度(也称作刑事案件认罪协商制度)的核心在于,界定于那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能自愿且详尽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惩处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然而在部分特定情景中,哪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诚恳地进行了认罪认罚,倘若案件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他们的罪行成立,或者存在法定的无罪辩护理由时,法院仍需依法判定被告人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