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构成要素,其核心主要涉及以下四项基本要素。首要条件是,须有从建筑物或其它高空向外丢弃、抛洒物品等事实行为发生;
其次,此种行为必须对他人已产生实际损害后果;
再次,需明确损害结果与抛洒物品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最后,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态方面,通常表现为过失状态,然而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特殊情形下,除非能举证证实自身并非侵权行为人,否则应由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