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并未设立全国性法定的最低标准。实际规定的适用是在充分顾及到子女所需费用、原夫妻双方法律责任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用可依照其月收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的比例予以支付。若是需要承受对两名或更多名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其所承担的抚养费用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一般不应超出其月收入总的半数。
至于那些无法提供稳定经济收入的原夫妻一方,抚养费用的具体金则可以根据该年度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参考,按照上述比例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