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占据了主导地位。所谓“债权人之代位权”,即在债务人未尽到其应负义务而擅自消极履行其对第三方所享有权益,进而侵害债权人正当权益之时,作为受害者的债权人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原本属于后者的相关权利。另一方面,所谓“债权人之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有意违背法律规定,抛弃自身的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财产转让等行为,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