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中,合伙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区分相较而言较为独特。若某位合伙人在其职业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这位合伙人将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其他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为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债务并非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则全体合伙人需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