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被告、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方式可以选择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且必须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提交;若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则需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
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