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学界中,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通常存在着两大类情况。
首先,倘若是在原本所剩下的法定追诉期限之内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那就意味着对于前一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要从后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起进行重新计算。这一点具体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倘若在针对某一前述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截止之前,该人又犯下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之前所涉及到的前一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需要重新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已经正式立案展开侦查工作,或者说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被认定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的,则将不再受到原有的法定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