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别普通合伙制企业内,若其中某一位或多位合作伙伴在执行职业操守时,由于故意行为或是严重疏忽而导致了企业债务,他们就有义务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或者是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对于其他的合作伙伴来说,他们仅需以自己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作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但是,如果该债务并非由故意行为或是严重疏忽所引发,那么所有的合作伙伴都需要共同承担无限制且互相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