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状况下,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问题,一般会参考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合理考量和确定:首先是子女的具体日常需求;其次,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将作为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概括性规定:若某个父母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们所承担的抚养费用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进行支付。然而,当这个家庭需要同时抚养两个或更多的子女时,他们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比例则可以适度地提高,但是一般来说,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该父母每月总收入的50%。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而言,他们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和确定。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子女患有疾病等,这些父母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数额可能会有所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