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所实施的传唤行为并非是一种可随意滥用的权利,而应在法律框架下,受到严格的程序性及实体性的约束与规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一些无需执行逮捕或拘留措施的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传唤其至本地市、县政府划定的专门场所进行盘问,或是直接在嫌疑人居住地进行调查询问。然而,在进行这些过程中,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出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局开具的相关法律凭证。传唤期间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件情况极为严重、错综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时,则传唤时限可以延长至最长24个小时。治安管理大队如若违背了以上所列的程序要求,频繁且缺乏合适理由而启动传唤程序,那么当事人完全有权力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