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间以自然日为计算单位,即自被送往拘留场所之日起便开始计算。举例来说,某位人员于11号进入拘留所接受为期15天的行政拘留,那么拘留的起始时间应当为11号这一天,而直至第25号方才结束。然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倘若拘留期间恰逢法定节假日,行政拘留的计时时长并不予以扣除。换句话说,即使该期间内包含了法定节假日,也并不会因此而延长拘留期限至相应的节假日之后,依然保持15天的原定拘役时长不变。如若被拘留人在拘押中被检举揭发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其拘留期限重新计算或者与新发现的罪行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