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定金与违约金并存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遵循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可同时主张的。即,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方式,那么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自主选择适用其中任意一种责任方式。如果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则对于交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其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将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对于收取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其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则违约方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导致的实际损失过多的话,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相关机构对过高的部分予以调整;反之,如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则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相应的增加。总而言之,究竟应该选择哪种责任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的约定来综合考虑、谨慎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