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的结论发布时限,一般的原则是自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60个自然日内必须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若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在既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定,则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方可适当延长该期限,同时应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且延长的总天数不得超过30天。在此延长期间内,如有必要,申请人需补充递交相关的申请资料,从行政复议机关接收其补充材料当日开始,将以此时期为基准计算新的审理期限。请注意,以上关于期限的规定极可能因各地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以及实际运营状况的不同,而产生微小的差异。您同样也应该密切关注行政复议进程的变化,并且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