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资金偿还环节通常需依照以下呈现出一定规律性的原则进行安排:
首先,应当优先确保将受害者的原始投资本金予以全额归还;
其次,若在本金全部偿清之后尚有余款,则应依据约定或是依法定制的比率来返还相应的利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综合各类影响因素,诸如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状况、投资款项的规模以及涉案资金追回的具体状况等等,从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与决策。然而值得强调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偿还次序与具体案件相适应,可能会存在差异。无论具体情况如何,总体原则始终是以充分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这一最高宗旨作为核心导向,以期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