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借条纠纷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事儿。就好比有这么个员工(当事人),他借了另一个员工(当事人)钱,然后就闹纠纷。要是他们在借条里明确写了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那这就好办,原告直接在自己老家、自己常待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就行。比如说,一个员工在广州借了钱,借条上写了由广州的法院管,那他就可以在广州的法院打官司。
再说说另一种情况,要是那个欠钱的员工下落不明了,那可急坏了借钱的员工。不过别怕,这时候借钱的员工也就是原告,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就好像一个员工在上海借了钱,结果欠钱的员工突然消失得无影无踪,那借钱的员工就可以在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要是借条上没写合同履行地是哪,事后也没商量好,按照平时的交易习惯也确定不了的话,那就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贷纠纷里,通常借钱的那个员工也就是原告,就被看作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比如说,一个员工在深圳借钱给另一个员工,没说在哪还钱,那在这种情况下,借钱的员工在深圳的法院起诉是完全合理的。
所以,到底能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那可得根据具体的情况一件件地分析清楚,可不能马虎大意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