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有着清晰规定的。就像给犯罪嫌疑人戴上“紧箍咒”一样,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这就像是一场时间的赛跑,要是案情复杂,到了期限还不能结束案件,那就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来延长一个月。
这里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说在那些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要是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到了也不能侦查终结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就可以延长两个月。还有那些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还有犯罪涉及面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也能延长两个月。
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前面说的规定延长期限到了,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的,那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这一系列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严谨、有序地进行,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