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法体系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这一类别。
所谓行为犯,简单来说,就是以完成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判定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就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说,一旦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个行为,不管最终有没有产生具体的危害结果,都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
这就意味着,只要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举动,哪怕没有引发任何实际的不良后果,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当然,犯罪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对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销售行为仅仅是偶尔为之,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在量刑时相对就会比较轻;但要是销售行为导致了多人的健康受到损害,甚至有人因此失去生命,那量刑肯定会加重。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时,既注重行为本身,也会考虑到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