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同居住人时
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如果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先协商一致确定新的承租人。例如,一家人共同居住在公房内,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人可协商推选一人作为新承租人.
协商不一致时按顺序确定:若共同居住人无法协商一致,出租人则按一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通常顺序为:
原承租人的配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配偶具有优先承租权 。比如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租赁房屋内,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若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可优先成为新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子女:需考虑他处住房情况以及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如子女在他处无房或住房困难,且在该房屋居住时间较长,在配偶之后可优先考虑作为新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父母:当配偶和子女不符合条件或不存在时,父母可作为新承租人的人选.
其他人:指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样需根据他处住房情况和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来确定.
无共同居住人时
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若协商一致,可由协商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协商不一致时按顺序确定:若协商不成,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
原承租人的配偶:作为承租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在无共同居住人时,具有成为新承租人的优先资格。
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子女的他处住房情况等来确定。比如,子女在他处已有住房且居住条件较好,相比之下,住房困难的子女则更有机会成为新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父母:在配偶和子女之后,若父母符合相关条件,可成为新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如兄弟姐妹等,需按照他处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