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范畴。
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讲,此罪所侵犯的客体,一方面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在客观表现上,就是违反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要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么销售那些明明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能够构成此罪。从主观方面来看,是故意的,也就是明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故意将其掺入食品中,或者明明知道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却依然进行销售。这种犯罪行为极为恶劣,它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所以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