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原告就被告”原则就好比咱找东西得去东西所在的地方。就拿欠钱不还这事来说,那被告住所地就像是欠钱人的“老家”,通常咱得去那儿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说,有个员工借了同事钱,同事要起诉他,那首先就得找到这个欠钱员工的户籍所在地。
要是这个员工经常不在户籍所在地住,那经常居住地就很关键。就好像一个员工为了工作,离开老家到别的城市已经连续住了一年多,那这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不过,可别把员工住院就医的地方当成经常居住地,可不能搞错。
要是借款合同里特别约定了哪个法院有管辖权,而且这个约定还符合法律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的法院来起诉,就跟咱和别人约定好在哪见面一样。还有,如果借贷双方都是在合同履行地所在辖区的居民,那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就像双方都在某个商场附近做生意,那就可以在这个商场所在的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法律规定,就是要把事情都安排得明明白白的,让大家都知道该去哪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