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辞退经济补偿的事儿。就好比有个员工在一家公司兢兢业业干了好些年。那这经济补偿,就跟他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紧密相关。比如说,他干了三年多,那就算四年,每满一年,公司就得给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干了五年零三个月,那就按六年算,多出来的那几个月也得算进去。
再说说这月工资,那可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好像这个员工前十二个月每个月工资都不一样,那得把这十二个月的工资加起来,再除以十二,得出的平均工资才是要用来算经济补偿的。
要是这个员工特别厉害,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还高,那可就不一样。这时,向他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而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比如说,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三倍就是15000元,那这个员工月工资是20000元,就按15000元的标准来算经济补偿,并且最多给十二年的补偿。这可都是清清楚楚写在法律里的,可别弄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