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涵盖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这两个方面。
当用人单位依规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后,诸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类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就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这就好比工伤保险基金是一个“大仓库”,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储备着这些赔偿费用,只要符合规定,职工就能顺利领取到。
但与此同时,还有一些费用,像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它们的“责任”就落在了用人单位身上。这就像是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承担的一份“负担”。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本应享有的所有工伤赔偿待遇,就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相当于用人单位要独自扛起全部的赔偿责任,不能再依赖工伤保险基金了。在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时,必须全面综合考虑工伤的认定结果,这就像是一个“判定依据”,能明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还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它能精准地衡量职工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像是一个“准则”,确保赔偿过程有法可依、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