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拘留并不必然排除颁布国家赔偿的可能性。若该拘留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及程序准则,抑或在实施拘留之后被证实为无罪,那么针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完全有权利申请并获取国家赔偿。然而,当刑事拘留这一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并且具备一定证据揭示出违法行为的嫌疑之际,倘若事后经过严密地审查以及证据检验,最终被判定有罪并且实施相应的处罚,此时,申请获得国家赔偿恐怕就无法实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