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法定期间是从公安机关向有关人员出示并送达《拘留证》那天开始计算,之后再顺延15个自然日作为整个拘留期限。在此期间,如含首尾两日则不应计入在内。举例来说,若某人于某年的9月1日上午10点钟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且将执行拘留15天的话,那么具体的拘留期应当自次日零点钟开始计算,直到第15天即9月16日二十四点整为止才能结束。不过须特别提出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应急性的法律措施,其最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下去。倘若公安机关在预定的拘留期限内未收集到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涉嫌犯罪的话,他们就必须要考虑改变现有的强制措施或者做出释放罪犯的决定。但是,一旦公安机关找到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下罪行,并使犯罪事实变得清晰明了,他们就很有可能面临着将案件提交检察部门审查与批准逮捕的任务,然后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