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及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通常需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