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当无法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实某名犯罪嫌疑人确应为其所涉罪行负责时,该犯人通常将获得不超过三十七天之期限的刑事拘留。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如若认定拘留人员应该接受进一步逮捕,便须于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与核准。特殊情形下,此项申请核准的时效可能会适度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不等。针对流窜作案、反复实施同类型犯罪以及结伙行事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与核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经由接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的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的七天之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执行逮捕或不予批准执行逮捕的决定。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本质并非最终处罚的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