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简易程序的运用具有其特定的适用标准与要求,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案件的事实情况必须清晰明了,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应明确无误,且争议较小。至于何为“事实清楚”,即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件或问题,能够进行基本一致的陈述,并且可以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使得人民法院无需耗费大量精力去调查取证,便能准确地判定事实真相。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则意味着,能够明确划分出责任的承担方以及权利的享有者。至于“争议不大”,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归属以及诉讼标的等关键问题上,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然而,对于那些被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的案件,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此外,如果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已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均不适用于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