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的男方种地扶养儿子,女方就对孩子没义务了吗
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明确约定男方负责种地和抚养儿子,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对孩子完全没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主要承担抚养责任,另一方仍然有义务在经济上、精神上支持子女的成长。
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主要的抚养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另一方的抚养义务。通常,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这一部分可以通过协议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双方在抚养费的金额或支付方式上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此外,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子女的教育和生活决策,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和探视权。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而设定的。
因此,即便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主要负责抚养子女,女方仍需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并可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决来具体化这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