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因工伤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得到的经济补偿数额,现行法律规定通常会依据劳动者在雇主企业所服务的年限予以计算。具体而言,按照每满一年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基准。若劳动者自去年6月份起便开始与雇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已满一整年,则应视为一年的服务期;反之,若劳动者自去年1月份起便开始与雇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至今尚未满一整年,则应视为半年的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而,倘若雇主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企业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被判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如工伤职工本人有类似意愿,则他/她有权选择与雇主企业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给受伤员工,而雇主企业也须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