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实施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共犯,一般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
从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比如为实施强奸者提供工具、望风、指示犯罪地点等帮助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若行为人是被胁迫参与帮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