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之时,并无任何合理、合法之理由而擅自解雇该员工,则此举可能构成对被解雇之人权益的损害,被害方有资格要求贵司给予经济上的弥补。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将根据被解雇人在贵公司从业的年限,每满一整年后,即可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款项作为补偿标准。对于在此期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度的情形,可视为已完成一整年的服务期,故同样适用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至于服务期未达六个月者,贵司亦应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若贵司的解雇行为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范畴,那么被解雇人便有权要求贵司支付赔偿金,且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