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若企业无正当理由地擅自对在职员工降职及削减薪酬,那么该名员工便拥有主张赔偿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相当于公司未能依照当初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准则为员工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条件以及相应的劳动报酬。作为受雇方,员工有权利直接向企业提出要求,使其弥补因降职而导致的工资差距,同时还可能根据其工龄获得相对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该名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就需为其支付一月标准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这部分时间按照一年来计;若工作时间小于或等于六个月,则需要为其支付半个月标准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