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经济违法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在被羁押于拘留设施之时,能否接受探望,必然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假如涉案者面临的拘禁为治安行政拘留,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有机会进行探望,但是必须严格遵守拘留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每次探望时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然而,倘若该案件属于刑事拘留的范畴,在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以后,通常情况下不得进行探视,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的探访可能对案件的调查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旧拥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律师在获得授权之后,不仅能够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交流,更能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还能为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总而言之,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中的拘留者探望问题并不能以统一的标准来予以评判,而是应当依据拘留类型以及案件所经历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