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鉴定笔迹结果可以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鉴定机构及人员问题
- 鉴定资格不符: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包括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或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 应回避未回避: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鉴定程序问题
- 严重违法: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如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不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违反专业技术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鉴定违反了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鉴定结论问题
- 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或逻辑推理,或者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
-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鉴定文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内容等。
其他特殊情况
- 自行委托鉴定结论被反驳: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 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