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设立的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居住权,是专门为特定的人设定的,能让这个人在别人的住宅里占有并使用,它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抵押权,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当债务人没在规定时间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就可以对这个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居住权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那居住权就更优先,抵押权的实现不能对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产生影响。可要是抵押权先设立,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再设立居住权,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会受影响,不过抵押权人还是可以依据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这里要特别注意,到底是怎么个情况,得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