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轻伤程度的评定,国家已经制定出了明确的法例条文。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详细规定,轻伤是指对个体的人体组织或相貌产生局部性损伤,亦或导致听觉、视觉以及其他主要器官的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对个人身体健康产生中等程度危害的伤害。轻伤分为两大等级,分别是一级轻伤和二级轻伤。举例来说,如果头皮上的伤口或疤痕的总长度超过8厘米;面部单一伤口或疤痕的长度超过4.5厘米;两根及以上肋骨发生骨折等情况,都可以被评定为轻伤。然而,具体的判定结果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受伤人员的病历材料、检查报告等档案,并参照相关的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同身体部位的受伤状况,其评定时所需遵循的细则也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