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较为特别,其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具备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权利。一旦决定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是其显著特点之一,它与全日制用工在法律规定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像全日制用工那样紧密,所以在解除用工关系时就有了这样特殊的规定。
比如,在日常的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的工作时间安排相对灵活,工作任务也较为分散。而当出现终止用工的情况时,由于双方关系的松散性,就不需要像全日制用工那样进行复杂的经济补偿程序。
然而,如果在非全日制用工过程中出现了其他违法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其他权益,确保自己的劳动报酬等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