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自首有着明显的区别。自首的关键在于犯罪后,犯罪嫌疑人凭借自身的意志,主动地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去处理,并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和自我交代的态度。
而传唤则是司法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司法机关的主动行为。它并非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意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之后,他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那么对于这部分罪行,就可以认定为自首。这意味着,虽然最初是被传唤到案,但只要后续有如实供述其他罪行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的情节。这种情况既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执法行动,也兼顾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表现,在法律认定上有着特定的考量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