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证据的“三性”,也就是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一、真实性**
真实性意味着证据必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实,而非凭空想象或捏造出来的东西。就像一份劳动合同,如果是伪造的,那它就完全不具备真实性,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而且,证据本身要真实,其来源也得可靠。比如说,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情,绝不能是听别人说的那种道听途说的内容,这样的证言才可能具有真实性。
**二、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劳动纠纷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比如说,员工要是主张加班工资,那考勤记录就与这个诉求有密切的关联,因为考勤记录可以直接证明员工是否加班以及加班的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这种联系必须是对案件事实有实际证明作用的实质性联系,那些无关的证据,即便与案件有些许关联,也不应该被采纳,以免干扰案件的审理和判断。
**三、合法性**
合法性体现在证据的收集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不能通过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证人证言,这样的证言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某些类型的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就像在劳动仲裁中,书证就应该符合书证的规范要求,比如要有明确的记载、签名盖章等,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