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临时羁押亦可称之为刑事扣留期,一般情况下其最长期限并不会超出三十七天。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扣留被拘留人的权利时,如果认定该名被拘留者具备提起逮捕诉讼的必要条件,应于扣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当地最高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进行审查核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申请的审查核准周期则有可能予以相应延长,在此期间内总计可以延长至最多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跨区域作案、重复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的重犯嫌疑人,因刑事案件情节严重且需要更长审讯期以获取更多证据信息等原因,审查核准周期的宽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位居司法系统的第二审级,需在公安机关向其提出审查核准逮捕的正式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此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决。归根结底,虽然临时羁押的合法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暂时关押的所有涉案人员都必然会面临逮捕或指控,如果未能获得最高法院或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令,他们将有可能面临强制措施的转变或者释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