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伙犯罪并羁押超过三十七日尚未收到通知书的情形颇为错综复杂。通常而言,涉及到刑事案件中被采取拘留措施者,最长拘禁时间为三十个自然日,但在此基础之上还需增添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七个自然日,因此将总共的最长羁押天数定为三十七个自然日是应有的法定程序规范。假设在这三十七个自然日后仍未收到有关通知,那么背后的原因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呈现出多样化。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可以依据以下途径展开探索和核实:首先,尝试直接与办理该案件的执法机构取得联系,进一步探询是否由于邮寄送达等通知手段方面出现了延迟,从而导致通知未能正常到达。其次,依据我们的法律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在收到案件材料并经审查之后的短短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批准逮捕的申请获得通过,则预计将会随后接收到具体的书面通知;反之,若不批准逮捕的申请得以采纳,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均应在收到通知后被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基于这般情况,我们强烈推荐您抓紧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加入其中,律师理所当然地拥有向执法机构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以及会见嫌疑人的权利,以此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