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拘留的时间通常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在拘留后的3日内,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30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4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拘留后7日以内报检察院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37日以内报检察院批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侦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