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所谓“洗钱”行为,一般不构成共犯。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确实不知情,没有参与洗钱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因为被他人利用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一些与洗钱相关的行为,如协助转移资金等,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主观故意,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较轻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其明知是违法所得仍参与协助等行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