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被辞退时,赔付的计算通常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要确定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工资”一般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某员工在单位工作了4年3个月,其月工资为8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该员工应获得的赔付为4.5个月工资,即4.5×8000=36000元。
总之,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辞退赔付的计算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工资等因素,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