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行为表现,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却仍然积极实施。这种故意表现为无端生事、故意找茬等心理状态。
从客观行为来看,常见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这种殴打并非是基于正当防卫或其他合法理由,而是无故地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比如在没有任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他人的财物或者肆意破坏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大肆喧哗、扰乱秩序等。
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上述客观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